特邀嘉賓
趙建陽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朱玉龍 省人大社會委委員
康 莉 省婦聯副主席
7月3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全票通過了《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完善婦女權益保障制度體系,重點加強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財產、婚姻家庭等多個領域權益保障,強化救濟措施與法律責任,對保證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我省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提高我省婦女權益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本刊特邀請參與條例修訂工作的三位嘉賓為您作全方位解讀。
問:我省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2018年廢舊立新,制定了《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充分體現了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視和關心支持。請問此次的修訂是基于什么背景?
康莉:婦女是人類文明的開創者、社會進步的推動者,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程度,是檢驗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準,是衡量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出發,就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全面發展,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多次強調“婦女權益是基本人權”“要把保障婦女權益系統納入法律法規,上升為國家意志,內化為社會行為規范”。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的決策部署,為做好婦女權益保障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適時修訂條例,能切實將黨中央的決策部署落實到法規制度層面。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全面修訂,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了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對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救濟和法律責任等作出較大調整,適時修訂條例,能推動婦女權益保障法全面貫徹實施。同時,我省婦女權益保障領域還存在一些難點問題未解決。隨著時代發展,又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生育政策調整引發的婦女平等就業和生育保障問題、離婚率攀升帶來的對婚姻家庭權益保護的關注、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存在不足等。適時修訂條例,將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有利于解決我省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更好發揮法治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
問:我省條例有哪些亮點?
趙建陽:一是強化婦女權益保障的政府主體責任。條例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進一步細化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責任。比如,落實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加強對媒體涉男女平等內容的監督檢查,建立性侵害、性騷擾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制度,健全婦女健康管理服務體系,加強婚姻家庭糾紛源頭預防和多元化解,加強對就業性別歧視勞動保障監察,建立健全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支持起訴、法律援助等制度機制,全方位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障。二是強化婦女權益的源頭保障。對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以及實施情況評估,都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的意見。這次條例修訂還根據備案審查工作實踐,新增通過備案審查從法規政策制定源頭加強婦女權益保障的規定。
問:在人身和人格權益保障領域,條例都作了哪些細化、完善?
朱玉龍:此次修訂將原條例的第六章“人身權利”前移作為第三章,并將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權益的重要地位,強調婦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條例明確有關方面在矛盾糾紛排查等工作中發現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婦女,要及時提供救助。新增“精神控制”、“隔空猥褻”、“婚戀糾纏”等新型侵害婦女行為的禁止規定。列舉性騷擾行為的常見情形,并規定了學校、用人單位和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采取的預防和干預措施。明確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者、住宿經營者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制報告義務。健全婦女健康管理服務體系,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開展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等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還特別規定有關部門應當為孕產婦、更年期婦女,遭受性騷擾、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害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大型公共場所應當配建家庭衛生間、母嬰室,提高女性廁位配建比例。
問:近年來,投簡歷被卡“性別關”、面試時被問“生子計劃”、工作中女性特殊權益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時有發生,條例對此有何規范?
康莉:平等就業是提高女性獨立發展能力、促進女性平等化進程、增進現代社會文明的關鍵環節。保障女性平等就業不僅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男女平等的重要手段。條例將散見于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予以細化,精準保障女性勞動權益。條例完善婦女就業創業、職業發展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機制,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聘)用標準。加強對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權益保障措施,規定平臺企業在制定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時,保障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作業。同時,根據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實踐中的創新,明確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業技能等級)、培訓、辭退、退休等過程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并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侵犯女職工勞動權益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聯合婦女聯合會、工會約談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問:隨著國家生育政策的變化,如何解決女性工作與生育、育兒等家庭責任之間的沖突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條例有哪些具體的保障措施?
趙建陽:在生育率持續走低的背景下,妥善解決女性生育與就業、育兒之間的問題,是全社會面臨的共同挑戰。條例從政策支持、社會認知、用人單位責任等多個層面,作出了全面規定。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包括完善生育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建立健全托育服務體系,建立用工成本分擔機制等。二是大力倡導構建新型婚育文化。明確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撫育子女等家庭義務、照顧家庭生活。重視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創造的勞動價值,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并細化確定補償數額可以綜合考慮的因素。三是條例要求用人單位尊重女性生育權和工作權,加強對女性的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孕期女職工采取調整崗位、加大勞動強度等方式,逼迫或者變相逼迫女職工離職。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采取居家遠程辦公、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工作。保障因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需要休息女職工、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懷孕女職工的休假權,并明確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等。通過這些規定讓男性以及全社會共同和女性分擔生育養育成本,保障女性的合法權益。
問:在一些農村地區,因受傳統婚嫁、落后觀念影響,農村婦女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條例如何作出規范保障?
朱玉龍:現實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遷時“默認”不給婦女分補償款,甚至在村規民約中設置不平等規定損害婦女合法權益,由此出現許多矛盾糾紛。在條例修訂過程中,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條例加強對農村婦女的保障力度,從多方面作出系統性規定。一是堅持男女平權。規定農村婦女與男子平等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平等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二是保障農村婦女成員身份權。農村婦女的集體成員身份問題,是保護農村婦女財產權益的基礎性問題,土地承包、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征地補償等權益都與成員身份密切相關。條例從立法層面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因婦女婚姻狀況發生變化取消其成員身份,為解決農村婦女可能面臨的“兩頭空”問題提供了直接且明確依據。三是進一步充實、細化農村婦女權益受侵害的救濟措施。實踐中,一些“村規民約”存在“陳規陋習”的現象仍然存在,條例強化基層政府、相關部門的法定職責,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所作的決定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明確合法權益受侵害婦女的司法救濟途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