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協
    江蘇人大網 > 權威發布 > 省級法規 > 正文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06-09 17:40

(2025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

一、對《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中的“對發展農業機械化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修改為“對發展農業機械化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刪去第七條第二款。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農業機械駕駛、操作、維修人員和其他農業機械技術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業機械安全操作水平。”

(四)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不得”修改為“禁止”。

(五)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對于國家實施工業產品認證制度的農業機械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經過認證后,方可進行生產、銷售。”

(六)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七)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八)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鼓勵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報廢農業機械的所有人到縣(市、區)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辦理報廢手續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政策。”

(九)將第三十條中的“前橋、后橋”修改為“前后橋”。

(十)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報廢的農業機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廢回收。禁止出售利用殘次零配件或者報廢農業機械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箱、前后橋、車架等部件拼裝的農業機械;禁止利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征用農業機械投入搶險救災。搶險救災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農業機械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十二)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廣農業機械產品,造成農業生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十三)刪去第四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十四)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五)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銷售利用殘次零配件或者報廢農業機械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箱、前后橋、車架等部件拼裝農業機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農業機械,并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對《江蘇省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六條。

(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臺灣地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本省注冊的法人,可牽頭或者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本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本省注冊法人的臺灣同胞,可以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同等政策。”

(三)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研發投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

(四)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本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對《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

“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向國家捐獻重要、珍貴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省檔案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檔案工作,對全省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并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工作,組織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確定檔案工作組織結構、職責分工,落實檔案工作領導責任、管理責任、執行責任,健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檔案完整與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相關制度,明確檔案管理、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檔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按照國家規定的歸屬與流向及時進行檔案的清理、移交。”

(五)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屬于省級、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即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屬于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檢查和同意,可以延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已撤銷單位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

“由于單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經協商可以提前移交有關檔案館保管。”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形成鑒定工作報告。

“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標注;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嚴禁擅自銷毀檔案。”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進行開放審核,分期分批公布開放檔案目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

“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經國家檔案館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

“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到期開放意見、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密級變更情況等。”

(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九)刪去第三十條。

(十)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檔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四、對《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工作部門負責協調推動行業協會深化改革與轉型發展。”

(二)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修改為“行業協會的權力機構”。

(三)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會長(理事長)為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會長(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擔任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四)刪去第十七條第六項。

(五)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主要包括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六)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中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修改為“民政部門”。

(七)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八)將第三十條中的“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

(九)將第三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五、對《江蘇省郵政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以合理的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省、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設置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縣(市、區)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未設置派出機構的,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明確的機構,協助做好本轄區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郵政設施、快遞園區布局和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省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郵政業發展規劃,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編制郵政業發展規劃。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郵政業發展規劃和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包括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在內的郵政設施專項規劃。

“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進行規劃控制。

“自然資源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當依據規劃條件擬定出讓要求,將配套建設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的位置、面積以及出售價格不高于建筑成本價或者委托代建的內容,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將第十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和住宅建筑工程,應當將智能信包箱工程納入建筑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并與建筑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對住宅小區、住宅樓房進行改造、出新時,將信報箱升級為智能信包箱。”

(六)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住宅小區、住宅樓房信報箱、智能信包箱的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外由產權人負責,也可以由產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郵政企業或者專業機構等維修、更換。”

(七)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強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在農村設置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快件場所。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為村郵站提供便利或者志愿服務。

“村郵站負責本村郵件的接收和代轉,可以設置在行政村綜合服務中心或者村民委員會辦公地點等。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村郵站的業務指導,村郵站運轉經費由縣級財政統籌安排。”

(八)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公布監督方式,接受用戶的監督和投訴。對用戶的投訴,郵政企業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款修改為:“郵政企業應當對投訴人、申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對投訴人、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

(九)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無須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十)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的快遞運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定。”

(十一)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托,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業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十二)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快遞從業人員取得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十三)刪去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十四)將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用戶的申訴、舉報,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作出答復。”

(十五)刪去第五十一條。

(十六)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智能信包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智能信包箱,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七)刪去第五十六條中的“舉報”。

(十八)將第五十七條中的“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

(十九)刪去第六十四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六、對《江蘇省公路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收費站的管理和對車輛通行費的審計監督”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收費站的管理和監督”。

(三)刪去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四)刪去第六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七、對《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中的“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價格、審計、稅務、工商等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審計、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

(二)將第七條中的“發展和改革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三)刪去第八條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四)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價格”修改為“發展改革”。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轉讓國道(包括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收費權,應當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轉讓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經營的收費公路收費權,應當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

“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方應當書面告知簽訂原投資經營協議或者轉讓協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六)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并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七)刪去第二十條中的“收費許可證”。

(八)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中的“農業機械管理”“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將“價格”修改為“發展改革”。

(九)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應當按照規定向通行車輛出具收費票據。

“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經營性公路的收費票據,由省稅務部門統一印制。”

(十)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應當實行聯網收費、統一結算和管理。”

(十一)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十二)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省財政部門”修改為“財政部門”。

(十三)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經常通過收費站的車輛或者收費站所在地一定范圍內的車輛,應當給予便利化服務,可以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一次性優惠交納等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

(十四)刪去第三十六條中的“逐步”。

(十五)將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中的“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十六)刪去第五十二條中的“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十七)刪去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十八)將第五十六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八、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工會必須遵守、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二)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各級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群眾的工作體系,加強數智化建設,提升工會服務職工群眾能力水平。”

第二款修改為:“工會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教育職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開展群眾性合理化建議、技術創新、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各級各類勞模和工匠人才推選培育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工會應當開展困難幫扶、權益保障、普惠服務等工作,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推動用人單位改善職工生產生活條件,提高集體福利和職工的福利待遇。”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將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激勵等機制,及時解決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保障改革任務落實。

“工會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深化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培養一流產業技術工人隊伍,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助力實現制造強省戰略。

“企業應當強化和落實培養產業工人主體責任,提升產業工人技能素質,暢通產業工人發展通道,保障產業工人待遇。”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在開業或者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建立工會組織。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支持和協助,不得阻撓。”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應當推動在平臺企業和平臺用工合作企業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積極吸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加入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可以加入所在地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村(社區)工會,或者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聯合工會。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在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和加入工會,或者在用工單位加入工會;未建立工會的,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加入所在地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村(社區)工會,或者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聯合工會。”

(六)將第五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地方總工會應當設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用人單位工會應當設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女職工十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工會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勞動法律監督員。

“經費審查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本級工會經費收支、年度預算及其執行、資產管理等活動進行審查審計;有權對下一級工會開展審查審計。

“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利益,維護女職工特殊權益、促進女職工全面發展。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負責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監督。”

(七)將第六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基層工會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條件的,根據《工會法》及《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經縣級以上總工會審查登記后,依法取得《工會法人資格證書》,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八)將第七條改為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職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業和社會組織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專職工會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社會組織協商確定。”

(九)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本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參與的集體協商工作機制,發揮各級工會組織在集體協商中的作用。

“地方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應當組織、指導、協調、幫助職工方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對集體合同等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工會依法組織、代表職工方與用人單位進行集體協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等群體所在工會,組織、代表其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組織或者企業開展集體協商。

“區域和行業工會組織可以組織職工與本區域、行業內企業代表組織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上級工會應當對下級工會代表職工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提供支持和幫助。”

(十)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督促雙方依法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書面通知本單位工會或者勞動者加入的其他工會組織。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制定、修訂勞動合同文本,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

“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修訂勞動合同樣本,應當征求同級總工會的意見。”

(十一)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代表”修改為“企業代表組織或者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十二)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用人單位研究制定、修改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等涉及職工利益事項的方案和措施,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召開有關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和保障職工職業健康情況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進行專題報告,接受職工監督。

“用人單位研究發展規劃,決定生產經營等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十三)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有扣押職工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要求職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職工收取財物,以及搜身、侮辱、虐待、限制人身自由和強迫勞動等違法行為的,工會應當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節嚴重的,工會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持職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工會應當加強與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社會團體協作聯動,探索工會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完善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

“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依照有關規定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企業和勞動者雙方代表推舉的人員擔任。

“鄉鎮、城市街道工會應當會同有關方面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地方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的代表參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同級工會聘任勞動爭議仲裁員,依法參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

(十五)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地方總工會依法為所屬工會組織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普法宣傳、法律咨詢等法律服務。

“地方總工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法律援助組織,為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經濟困難的職工、勞動模范以及因依法履行職責而自身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工會工作人員和工會組織提供法律援助。”

(十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中的“企業方面代表”修改為“企業代表組織”。

(十七)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少撥繳或者拖延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應當及時催繳,經催繳無效的,從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十八)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修改為“用人單位”。

刪去第三款。

(十九)刪去第三十三條。

(二十)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刪去第一款。

(二十一)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凡未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組織的其他團體,不得稱為工會,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工會權利,也不得替代工會行使職權。未取得工會組織授權的團體和個人,不得以工會的名義開展活動。

“違反本條規定的,工會組織可以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十二)將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修改為“用人單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四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中的“企業、事業單位”修改為“用人單位”。

(二十三)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中的“(聘用)”。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九、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本地區、本行業重要目標防護工作的分級指導和組織實施。

“重要目標單位應當組建防護力量,編制防護救援方案,開展防護建設,落實防護措施,組織防護演練。所需防護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新建重要目標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準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城鄉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開發區(高新區)”修改為“開發區”。

將第二款中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三)將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或者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不能結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進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第五款修改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核發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不得發放。”

(四)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建設、公用、電力等部門和單位組建搶險搶修隊。搶險搶修隊承擔公共設施的搶險搶修,以及搶救人員、物資等任務”。

第三項修改為:“公安部門組建治安隊。治安隊承擔治安保衛、交通管理等任務”。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消防救援機構組建消防救援隊。消防救援隊承擔戰時滅火救援等任務”。

(五)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確需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人防主管部門在對人防工程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應當責令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人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可以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將第二款中的“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單位”修改為“重要目標單位”。

十、對《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和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將第二款修改為:“設立風景名勝區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執行。”

刪去第三款。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將第三款修改為:“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第八條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四)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執行。”

刪去第二款。

(五)刪去第十八條。

(六)將第三十條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修改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一、對《江蘇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部門、婦女聯合會共同推進家庭教育工作。”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家庭成員”修改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有條件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寫或者采用適合當地實際的家庭教育指導讀本,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范和評估標準,加強家庭教育指導師資隊伍建設。”

(四)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統籌建設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臺,開設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和網絡課程,開通服務熱線,提供線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五)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的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家庭教育情況作為重要內容。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將家風建設納入單位文化建設。”

(六)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從事家庭教育服務的機構及人員進行規范管理和指導監督。”

(七)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八)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從事家庭教育服務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

“(一)未依法辦理設立手續的;

“(二)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隱私或者其他個人信息的;

“(三)從事超出許可業務范圍的行為或者作虛假、引人誤解宣傳,產生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十二、對《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參與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修改為“牽頭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建設(園林)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的“城市綠化規劃”修改為“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城市綠化建設應當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進行。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五)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五條第二款:“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具備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

(六)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七)將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八)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市政公用、通訊、電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門”修改為“水利、交通、公安、消防、市政公用、通訊、電力等部門和單位”。

(九)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古樹,以及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景觀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名木,均屬古樹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養護。

“禁止采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采伐古樹名木或者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電力、市政、公用、通訊、消防等部門”修改為“消防、市政公用、通訊、電力等部門和單位”。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中的“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修改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十二)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十三)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江蘇省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江蘇省郵政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江蘇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鏈接
主站蜘蛛池模板: 一本色道久久综合一区| 综合91在线精品| 久久久综合香蕉尹人综合网| 天天综合天天添夜夜添狠狠添| 91探花国产综合在线精品| 狠狠色丁香久久婷婷综合蜜芽五月| 国产91色综合久久免费分享| 亚洲综合成人婷婷五月网址| 激情综合丝袜美女一区二区| 一本久久知道综合久久| 欧洲97色综合成人网| 色天天天综合色天天碰| 久久综合久久美利坚合众国| 色综合久久久久久久| 婷婷亚洲综合五月天小说 | 国产成人综合日韩精品无码| 香蕉99久久国产综合精品宅男自| 青青青伊人色综合久久| 激情五月婷婷综合| 狠狠色噜噜色狠狠狠综合久久| 制服丝袜人妻综合第一页| 精品第一国产综合精品蜜芽| 亚洲综合色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国产一成久久精品国产成人综合| 亚洲明星合成图综合区在线| 亚洲综合色成在线播放| 色欲人妻综合AAAAAAAA网| 91精品婷婷国产综合久久| 亚洲综合AV在线在线播放| 九九综合九九综合| 色偷偷91综合久久噜噜| 亚洲av永久综合在线观看尤物| 亚洲综合伊人久久综合| 亚洲综合熟女久久久30p| 一本一本久久aa综合精品| 国产精品综合久成人| 狠狠色噜噜狠狠狠狠色综合久 | 精品无码综合一区| 色天天天综合色天天碰| 亚洲综合国产精品第一页| 激情综合一区二区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