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6日在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
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姜金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托,現就《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修訂《條例》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和積極推進婦女工作,將“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寫入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報告,強調要把保障婦女權益系統納入法律法規,上升為國家意志,內化為社會行為規范。修訂《條例》,有利于切實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兒童和婦聯工作的重要論述以及黨中央的決策部署落實到法規制度層面,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婦女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權益保障,推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深入實施,更好促進婦女全面發展。
(二)修訂《條例》是配套銜接上位法的客觀要求。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全面修訂,對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保護、反拐機制建設、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和家暴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對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等作出較大調整。修訂《條例》,全面校正和修訂與上位法不一致、不協調的內容,并結合我省實際,對上位法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為推動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我省全面貫徹實施提供重要支撐。
(三)修訂《條例》是完善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制度體系的有力舉措?!稐l例》實施以來,有力促進了我省婦女在各方面權益保障水平的提高,對促進男女平等、加強婦女權益保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我省婦女權益保障領域還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如家庭暴力、性騷擾等。隨著時代發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不少新情況新問題,如生育政策調整引發的婦女平等就業和生育保障問題、離婚率攀升帶來的對婚姻家庭權益保護的關注、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存在不足等。修訂《條例》,總結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實踐成果,學習借鑒外省成熟經驗,將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有利于推動女性就業創業環境更加公平、公共服務設施更加完善、生育支持體系更加健全,有利于推動解決我省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更好發揮法治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
二、修訂過程
《條例(修訂草案)》由省人大社會委牽頭起草。省人大常委會樊金龍常務副主任和張寶娟副主任高度重視,對《條例》修訂的目標定位、基本架構、重點內容等提出明確要求。省人大社會委、省婦聯有關人員組成起草專班,分階段推進起草任務落實。
修訂過程中,我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婦女工作、維護婦女合法權益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嚴格把握地方立法權限,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先后赴淮安、無錫等地開展立法調研,通過召開立法座談會、實地考察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設區市人大、各級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系點、專家學者及30余家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3月13日,就《條例(修訂草案)》召開立法協調會,再次聽取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建議。3月19日,省人大社會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修訂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共10章65條,分為總則、政治權利、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救濟措施、法律責任、附則。重點修訂內容包括:
(一)關于總則部分。《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格局(第四條),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等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的工作職責(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落實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和男女平等宣傳、教育、評估機制(第六條至第八條),增加與長三角地區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健全婦女權益保障合作機制(第九條),推動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制度體系不斷健全。
(二)關于政治權利。《條例(修訂草案)》新增支持在女性勞動者相對集中的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和新就業群體中根據實際建立婦女組織(第十五條),明確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婦女議事制度(第十六條),進一步拓寬婦女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途徑。
(三)關于人身和人格權益?!稐l例(修訂草案)》細化和補充保障婦女生命健康權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具體措施(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列舉了性騷擾行為的常見情形(第二十一條),并規定了學校、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應當采取的預防和制止措施(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新增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者、住宿經營者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職責(第二十五條),完善婦女健康管理服務體系(第二十六條),細化女性心理健康服務(第二十七條)。
(四)關于文化教育權益?!稐l例(修訂草案)》補充完善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九條至三十條),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進一步明確對女性人才培養、激勵、服務保障等制度措施(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二條),促進女性人才成長發展。
(五)關于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稐l例(修訂草案)》建立健全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機制(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增加對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權益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條)、細化對婦女四期保護具體內容(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健全生育政策支持體系(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
(六)關于財產權益?!稐l例(修訂草案)》主要增加了對農村婦女財產權益保護的措施,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強化對婦女繼承權的保護,強調不得以風俗習慣、婚姻狀況等為由,剝奪婦女依法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第四十七條)。
(七)關于婚姻家庭權益?!稐l例(修訂草案)》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對離婚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作了細化規定(第五十一條),增加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規定(第五十二條),加強對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完善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加強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多元化解(第五十三條)。
(八)關于救濟措施與法律責任?!稐l例(修訂草案)》對違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啟動對法規政策備案審查監督(第五十四條),對于處于危難情形婦女建立完善臨時庇護和救助制度(第五十五條)。根據上位法規定,進一步建立健全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支持起訴制度等救濟途徑(第五十八條),對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權益的違法行為增加責任追究機制(第六十二條),進一步細化和強化了法律救濟和法律責任,增強法規的剛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對部分條文做了文字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