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在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朱光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托,就《江蘇省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做好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是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對于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制定《江蘇省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條例》,依法規范和促進我省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既十分重要,也很有必要。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的實際行動。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2023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江蘇代表團審議時,賦予江蘇“在強化基層治理和民生保障上走在前”的重大任務,為我省加快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及時部署,出臺了強化基層治理和民生保障等行動方案。加強地方立法,有助于更好地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蘇、法治江蘇。
(二)制定條例是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提升社會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近年來,國際形勢錯綜復雜,國內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矛盾糾紛多發,并且呈現出類型多樣化、主體多元化、訴求復雜化、行為極端化等特點,對新時代社會治理提出了嚴峻挑戰和更高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明確提出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出臺相關地方立法,目前已有一些省份制定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地方性法規。我省也迫切需要完善社會治理領域立法,及時回應民生關切和社會治理需求,健全工作體系、整合力量資源、提升能力水平,使矛盾糾紛得到有效預防、及時就地化解,防止因矛盾激化引發極端事件,為我省高質量發展營造更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三)制定條例是做好新形勢下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多年來,我省在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多元化解方面進行了很多實踐探索,但仍缺乏必要的法規制度支撐,與法治建設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如:主體職責定位不夠明晰、各類解紛機制銜接不夠順暢、源頭預防不夠到位、資源力量整合不夠充分、隊伍能力有待增強等。這些需要通過立法總結實踐經驗,明確職責定位,完善工作機制,提升隊伍能力,強化保障措施,切實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認真落實省委強化基層治理和民生保障行動方案,把制定《江蘇省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條例》納入五年立法規劃和2024年立法工作計劃,樊金龍常務副主任專門作出部署、提出明確要求,周廣智副主任主持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市縣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意見建議,并赴無錫、蘇州等地開展專題調研。2023年底,省委政法委會同我委、省法院、省司法廳等部門成立工作專班,在深入學習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并分別征求省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市委政法委意見。2024年初,我委召開立法協調會,就進一步做好《條例(草案)》修改工作進行部署安排,明確時序進度,加強協調配合。上半年,先后召開兩次座談會,邀請省市有關單位共同討論《條例(草案)》修改工作。9月中旬,分別召開部分設區市和有關縣(市、區)人大監察司法委主任座談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我委在進一步調研的基礎上,多次組織對《條例(草案)》進行逐條修改,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形成征求意見稿,再次征求省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人大意見。11月下旬,我委召開部門協調會,就重點條款進行研究會商,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24年12月20日,省十四屆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條,包括總則、源頭預防、多元化解、平臺建設、保障和監督、附則,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關于總則。規定了立法的目的、適用范圍和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總體要求、基本原則。明確各級黨委政法委為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綜合協調機制牽頭單位,對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法院、檢察院等單位,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它組織等各相關主體的職責予以規定。同時,條例還明確建立跨區域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協作機制。
(二)關于源頭預防。《條例(草案)》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突出預防在先、注重過程防控,明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及社會組織等在矛盾糾紛預防方面的主體責任及義務,規定政府、司法機關等主體應當完善排查、預警和處置機制,落實政務公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求,將矛盾糾紛源頭預防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法、案件辦理等各環節。《條例(草案)》還對網格化社會治理、幫扶救助、誠信建設、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等作出規定。
(三)關于多元化解。《條例(草案)》貫徹“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立足矛盾糾紛多元、系統、協同化解,規定了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公證、訴訟等7種矛盾糾紛化解方式和實現路徑,并對具體運用、程序銜接和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詳細規定,引導優先選擇非訴訟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同時,明確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及社會組織在各類糾紛解決方式中的職能作用,對采取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作出重點規定,鼓勵發展商事調解、律師依法參與調解、有專長的調解員設立個人調解工作室等,凝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合力。
(四)關于平臺建設。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在我省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草案)》提煉總結我省相關經驗,明確市、縣(市、區)、鄉(鎮)三級“一站式”平臺和村級工作站職責,并對各級平臺的管理機制、工作內容、信息共享、人員管理等作出規定。同時,鼓勵社會力量進駐平臺、專業決策咨詢機構提供咨詢意見,助力化解疑難復雜矛盾糾紛。
(五)關于保障和監督。《條例(草案)》充分采納基層建議,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強化經費、場所等方面保障,建立健全工作人員職業保障體系,并對調解員隊伍建設作出細化規定。對承擔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職責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的,給予相應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并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