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在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趙建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托,就《〈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修正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議案形成過程
去年,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部署要求,我們組織開展地方性法規中明顯滯后不適合繼續適用的規定集中清理工作,共梳理出需要集中打包修改的法規40件。今年1月和3月召開的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第十四次會議已分別對其中的19件和7件法規作了修改。4月以來,法工委會同相關委員會和省有關部門,對剩余14件法規的修改內容進行研究論證。其中,《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因國家正在修訂漁業法,《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因涉及重要制度調整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暫不進行修改,《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11件法規擬集中打包修改。此外,根據部門意見還將《江蘇省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納入本次修改范圍。對這12件法規的修改方案,法工委于5月6日至7日召開會議逐件研究、逐條討論,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修正草案)》的議案建議稿。5月16日,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了議案,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正草案的修改內容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有的條款不符合黨中央的新精神和新制定或新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二是有的條款參考的國家政策或者部門規章規定已發生變化;三是有的條款規定的議事協調機構已被撤銷;四是有的條款規定的部門名稱和職責不符合機構改革情況;五是有的條款規定的許可、備案、審計、監管、優惠、收費等政策已發生調整;六是根據我省實際和工作需要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主要內容如下:
(一)《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一是根據相關上位法,對農業機械操作人員、維修技術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有關內容作修改完善。二是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相關政策調整,刪去農業機械產品生產許可制度的規定。三是根據相關上位法,刪去“購買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環境保護的乘坐式插秧機、柴油機、機動脫粒機、農用掛車、飼料粉碎機”的備案要求。四是對有關法律責任內容作修改。
(二)關于《江蘇省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一是根據臺灣同胞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已經撤銷的實際,刪去相關內容。二是根據科技、財政、稅收等政策的變動情況,修改與現行政策不一致的相關規定。
(三)關于《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根據新修訂的檔案法和國務院檔案法實施條例,一是對有關檔案定義、主管部門職責和檔案的移交、鑒定、開放、利用等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規定作修改完善;二是補充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職責等內容;三是刪去明顯不適應當前形勢,不適合繼續適用的個別規定。
(四)關于《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一是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對相關部門職責作修改,明確社會工作部門負責協調推動行業協會深化改革與轉型發展。二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和最新政策,明確行業協會的會長(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擔任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三是根據相關上位法規定,刪去行業協會開展認證、檢驗、鑒定相關活動等規定。四是對照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對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的內容作修改。
(五)關于《江蘇省郵政條例》。一是根據郵政法和國家最新政策,對郵政普遍服務的定義作修改。二是根據國家關于統一規劃體系建設、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的政策,對郵政業發展涉及的相關規劃作修改完善。三是根據郵政法相關規定和國家標準,對信報箱的建設、驗收等規定作出修改,明確智能信包箱的設置、使用管理等要求,鼓勵住宅小區改造出新時將信報箱升級為智能信包箱。四是根據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對處理、答復用戶的投訴期限作出調整。五是刪去對郵政用品用具實行監制等與國家政策、實際工作不一致的規定。
(六)關于《江蘇省公路條例》。一是根據審計法和交通運輸部門“三定方案”,刪去交通運輸部門對車輛通行費審計的內容;二是與《江蘇省收費公路條例》相銜接,刪去非封閉式收費公路通行優惠的相關規定;三是根據高速公路實行全國聯網收費的實際,刪去編制公路聯網收費規劃的內容。
(七)關于《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一是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對發展和改革、價格、農業、農業機械管理、工商等部門的名稱作修改;二是根據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將轉讓公路收費權許可制度改為備案制度,取消收費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備案制度,刪去收費許可證和計重收費制度,完善非封閉式收費公路便利化服務和收費優惠制度;三是對法律責任相關條款作修改完善。
(八)關于《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一是根據工會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增加工會的定義和活動準則,另外,在保持維權基本職責基礎上,增加思想政治引領,弘揚勞動精神,在新形勢下加強數智化建設,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作體系相關內容。二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決策部署要求,細化完善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內容,明確政府、工會、企業各方主體責任和工作任務。三是總結我省經驗,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增加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規定,完善新形勢下的勞動者權益維護法律制度。四是根據黨的二十大精神和《江蘇省集體協商條例》有關規定,強化集體協商工作機制,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納入集體協商范圍,同時明確地方總工會和用人單位工會在集體協商方面的職責。五是根據工作實際,增加工會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完善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以及依法為所屬工會組織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的規定,并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工會法律援助范圍。六是依據上位法,對部分條文的有關表述進行統一修改。
(九)關于《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一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最新文件,修改相關名稱表述。二是根據機構改革情況,結合部門職責分工,對消防工作的內容作相應修改。三是將城鄉規劃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四是結合工作實際,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作細化調整。
(十)關于《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一是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刪去有關市縣級風景名勝區設立、管理的規定。二是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將主管部門調整為林業部門。三是將城鄉規劃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四是根據省政府已取消征收風景名勝資源費的實際情況,刪去相應收費內容。
(十一)關于《江蘇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一是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對政府職責、家庭成員義務、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情形、法律責任等有關規定作修改完善。二是根據議事協調機構優化方案,對涉及婦女兒童工作機構的表述作相應修改。三是根據規范創建示范和達標活動有關要求,對涉及文明創建的內容作修改。
(十二)關于《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一是根據國務院文件和部門規章相關精神,將“城市綠化規劃”修改為“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二是根據住建部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規定,結合部門規章,增加對綠化工程施工單位的要求。三是根據國務院《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對砍伐和移植古樹名木的行為和法律責任作修改。四是刪去法律責任部分無實質性內容的條款。
《〈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