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在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侯學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江蘇省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制委、法工委書面征求了各設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部分立法咨詢專家、法制專業組代表以及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意見,并通過江蘇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會同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監察司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廳對草案進行了初步修改。常委會分管領導帶隊赴南通、泰州,法制委、法工委赴睢寧開展立法調研,直接聽取一線部門、基層立法聯系點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草案修改稿形成后,書面征求了掛鉤聯系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代表意見,召開立法協商會、部門協調會,進一步聽取省政協委員、相關部門意見。5月9日,法制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5月26日,省委常委會聽取了條例立法情況匯報,同意按程序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省委常委會研究意見,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江蘇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條例”,并對有關條文表述作相應修改;在草案第三條中補充“推進高效能治理”的要求。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五條中“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是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綜合協調機制的牽頭部門”的表述,應當予以斟酌。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請示并聽取省委有關部門意見,法律、法規中不宜直接體現黨委部門名稱,同時根據國家精簡和規范議事協調機構、機制的要求,立法中一般不規定議事協調機構或機制。因此,建議根據中央、省委有關文件精神和政法委牽頭負責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實際情況,將政法委名稱修改為概括性表述,并明確其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牽頭職責;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綜合協調機制”修改為“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推進機制”,單列一款作具體規定。
三、有的部門、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和地方提出,草案第十六條規定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沒有法律依據,可操作性也不強。因此,建議刪去相關要求,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對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開展相關工作作出規定。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輿情研判預警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條例中應當有所規范。因此,建議借鑒兄弟省市立法經驗,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對建立矛盾糾紛輿情研判預警機制,構建線上線下聯動化解模式提出要求。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進一步強化心理健康服務有利于更好地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設立心理健康服務場所,引入心理咨詢師等專業人員參與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心理健康服務。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擔任調解員的律師不得擔任有關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規定無上位法依據,地方性法規直接予以明確不妥。因此,建議刪去相應內容。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基層立法聯系點和地方提出,草案第四十三條中的相關平臺表述不夠準確、全面,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數據庫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建議修改完善有關平臺表述,同時明確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牽頭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匯聚融通本地區、本行業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數據。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工作職責,以及法治宣傳教育、調解員隊伍建設等規定作了修改完善,對部分條文作了文字技術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